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