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