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