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