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八)组织、指导、协调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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