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