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七)组织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