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五章 建议办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已修改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对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承办单位的上级反映,要求重新办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