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五章 建议办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办理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