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第九条已废止农村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一)土地改革期间农民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的;(二)农村实施《六十条》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三)未经征用的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四)未经征用的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保护用地所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