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村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

(一)土地改革期间农民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的;

(二)农村实施《六十条》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

(三)未经征用的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

(四)未经征用的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保护用地所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