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第八条已废止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