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第七条已废止《征地条例》实施之日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在非农业用地清查中按照有关规定作过处理,现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认为国家所有;城镇居民住宅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办征地手续后,确认为国家所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