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认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