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以依法确认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占用的土地,不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农民承包地使用权的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