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经依法征用的采矿塌陷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优先由原村组使用。由原村组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原村组;其他单位复垦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复垦单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