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依法出售的楼房,土地使用权按照房产建筑面积分摊用地面积,确认给购房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用地,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建设单位;房屋产权转移的,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产权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