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合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产权所有者。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设置的其他行政管理单位和服务单位,其使用的土地符合批准用途,并对地上建筑物拥有合法产权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