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第十八条已废止《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过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其单位用地范围内个人建造房屋占用的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城市居民占用公用空地建造的房屋,有施工执照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办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所有权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