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认的国有土地,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由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直接合法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