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第十四条已废止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可确认给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