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属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依法申报。上述活动举办前,作出同意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