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者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