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