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