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学校教师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