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马群、燕子矶、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长芦、大厂街道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禁放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