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