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