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有污染的企业。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土壤、水体以及蔬菜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