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有污染的企业。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土壤、水体以及蔬菜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