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市蔬菜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凡征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蔬菜基地,应当加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和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