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 件,并处违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