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