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