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