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和各种社会力量增加对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