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工作者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科技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科技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依法从事有报酬的科技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