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机构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活动。鼓励科研机构逐步发展成为行业开发中心、科技先导型企业或者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