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机构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联合开发、领办或者租赁地方企业等形式参与本市的经济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