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机构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