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机构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科研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