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