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对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手续;(四)在同级人民政府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检查和处理违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案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