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