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拒绝、阻碍林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