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