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权属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