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