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