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二十九条有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等特种用途的林地,不得随意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