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