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领取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