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公墓。已经批准建设的,不得再扩大墓园范围。林区内禁止私埋乱葬,对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